企业亏损30万审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因经营亏损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以及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单独核准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申报扣除;其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调整会计报表,补报账簿记录或者说明相关原因和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了5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应当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应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企业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在结转到“本年利润”前,应先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
四、企业缴纳的税款超过原已计提数额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少缴税款的,作相反分录。 五、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清“所得税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