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为什么不能双亲家?
先贴一个链接,是我之前写的关于《继承法》的问答合集 (一)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所以,从法律上说,父母和子女是互相享有继承权的。
(二)遗嘱继承中,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只要遗嘱内容合法有效,那么遗嘱继承人就享有根据遗嘱规定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那么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韩国不能采用双亲生父死母的方法呢?是因为他们的法律规定了夫妻各自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予以考虑,也就是对双方父母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遗产时需要多分。
同时,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时候财产都是平均分,那么在继承的时候也就没有什么所谓“婚内财产”的说法了,一切以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为限来进行分配。 而在韩国如果采取双亲生父死母的方式的话,由于父母一方是在婚内过世的,那么显然作为子女的另一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父亲(或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就要扣除这一部分,从而减少自己应得的份额。
还要考虑一个情况就是,如果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由于父母的过错导致子女在成年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失,比如精神创伤,那么作为子女虽然是父母法定继承人,但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父母进行补偿,这实际上就减少了父母的遗产。 所以无论是从国内法律还是国外法律的观点来看,你哥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