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属于什么行业?
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看,行业协会的界定较为模糊,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自愿组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从定义上来看,虽然行业协会具有社会团体的属性,但从概念上仍然可以区分于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从形式上看,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行业协会都是依法设立的,以促进共同的利益为目标的社会中介组织。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及由此而来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上的不同。一般来说,作为法人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提供服务和从事活动的社会组织;而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则不具备法人资格。
同时,由于设立程序和注册资金的多少决定着一个组织的规模大小和开展活动的能力强弱,我们也可以依据此标准把一些规模大、资金充足、运作规范的组织界定为行业协会,而把小、弱、差的组织定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一尽管这些名称的称谓可能并不准确。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考察某个组织的收入来源,将其区分为自收自支型(靠收取会费及所办实体收入维持运转)、资助型(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或政府补助来维持运转)、混合型(兼具前述两种类型的特点,既有会费收入也有财政补助)。不同的资金来源决定了这个组织在运作中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自主程度有所差异,并进而影响到其在制度构建和运行中所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方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协会都是自收自支型的,也不意味着所有带有“事业”性质的单位都必然是资助型的——在某些特殊的领域,一些新兴的社会组织完全可以做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上述划分标准的可操作性:某行业协会是由若干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共同发起成立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主要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完成其交办的任务,并依法开展行业规制工作。该协会属自收自支型;另一个组织是某研究机构,它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也兼做部分有偿服务,但收入有限,不足以支撑其正常工作运转,属于资助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