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合同可以退吗?
张先生不久前办理了一笔旅游贷款。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当在分期还款期间,定期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后来,当这笔贷款归还到第四年之际,恰逢张先生需用钱,于是便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然而,银行却要求申请人必须购买一笔数额为贷款本金3%的保险业务,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方准予其提取现金。
对此,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这是银行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之间的交叉销售,也是银行赚取利润的一种途径。”而法律专家认为,所谓的贷款保险,实质上就是借款人承诺从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所用途范围内的相关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向贷款人承担贷款损失的赔付责任。就目前我国法律现状来看,该贷款保险合同虽然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涉及到保险费由谁承担、保费收取的程序、保险合同无效时如何处理等问题。
就金融贷款与保险业务交叉销售的现有规定看,由于有关部门并未就金融贷款与保险业务交叉销售的范围、方式作出专门规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推荐购买相关保险的做法,显然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必须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监管机构建立的全国性、区域性业务网络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应金融贷款的发放机构不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相关保险合同就可能成为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据此,在非保险机构经营的金融贷款与保险业务中,即使客户在贷款时承诺购买相应保险,该保险合同对客户也没有约束力。而如果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均属无效,那么对于贷款本金及以此为基数计算出的利息自然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