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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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7〕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投资者应分得的净利润,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可见,税法允许企业在实际分配投资利润时,以投资的本金以及该本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计税基础,扣除其实际经营期间的费用、损失后再进行分配。

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被投资方出现亏损,投资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首先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才能以亏损后的净损益为依据,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领取股息和红利,如果最终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以往的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待以后有利润再补缴。 所以,被投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当期经营所得或营业收入,也不影响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方发生盈余时,投资方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期权,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派发股利或者支付利息,可以按以下公式换算成以货币金额表现形式的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股息、利息×(1-20%) 现在,新税法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投资暂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对于被投资的企业来说,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了。所以投资方在计算自己的应纳税所得时,需要将这块儿收入加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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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除该企业属于按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9号]规定上缴14%或7%税款的纳业外,一般不需要补税;属按国发(1993)89号文规定上缴税款的企业,对从其全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与本企业有相同税率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对于该类企业从税率低于本企业税率的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还原为税前利润后按本企业适用的税率计算补税;企业从境外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就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给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二、财税字[1997]67号文件规定,企业运用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均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只要是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其取得的净收入计算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有关费用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运用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若干次的,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规定逐次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累计计算应税所得数;对若干次的技术转让合并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该笔所得属于不同的转让行为,不是同一转让行为在不同阶段取得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税发[1996]14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持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或实物,不打算在一年内出售或转换,就应划分为其他投资,其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列入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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