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如何帮企业避税?
“以股市替企业避税”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得明确一个前提条件——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25%的比例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为15%),这个税率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的,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在公司层面进行征税的。而个人的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私企)需要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则是一种源泉扣缴制度,也就是在经营活动中直接按照收入的20%~30%进行预扣代缴,年终再进行汇算清缴。
当然,对于高净值人群的个人信托计划或者基金等产品,其税收问题比较复杂,暂且不说。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避税”到底指的是什么? 有人说,是指减轻甚至免于缴纳税款;也有人说,是指合理合法地减少应纳税收入。这两种说法其实都没有错,但是不够全面。
我认为,避税应该是指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的发生,或者说延迟纳税的时间。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能够减少乃至避免纳税的行为都应该属于避税的范围。 而题主所描述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种行为范畴之内。因为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本质上是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从而间接实现了投资的目的,这种融资行为自然应当纳税;同样,上市公司分派股利给股东(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也是作为企业收益分配的一个环节,自然也要缴纳相关税费。所谓的“用股市替企业避税”显然没有道理可讲。
至于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的转融通业务、质押式回购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的确可以暂时减少缴税的情况,但这仅仅是财务手段层面的优化而已,并不存在所谓的避税。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说这种短期内的无税状态就可以称之为避税的话,我也没有办法反驳你。 不过,那些真正具有避税实质意义的情况又该如何理解呢? 比如,某家私人企业的法人代表王某,注册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通过那个一人有限公司去采购产品,因为供应商一般不愿意与个人发生交易,所以最终个人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买了东西。由于该公司是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所以这笔交易在公司的层面上是可以少缴甚至不报税务的,这算是避税吗? 又比如说,某家公司欠了别人巨额货款无力偿还,别人又一直催债紧逼,情急之下,该公司的财务人员灵机一动,把原本应该支付给债权人的钱付给了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并让债权人开出了收据,表示收到了该笔款项。虽然债权人拿到了钱,但债务人却并没有实际偿还相应的债务,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债务人避免了向债权人偿付相应款项的纳税义务的发生,可否算是避税呢? 我觉得应该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