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减资如何办理?
1、公司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鲜章)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 (二)章程修改决定; (三)股东会决议补充说明。 2、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的证据复印件及注销申请。未经减资公告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公司法》第37条第6项对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做出如下规定: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45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做出如下规定: 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做如下规定: 第78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议:
(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资本的性质和数额以及投资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股东的名称及其住所; 四、各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日期和出资方式; 五、股本总额和股份总数; 六、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及发行股票的代码与简称。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以下文件: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人民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票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同意,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同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没有法定最低限额,但也不允许过高。股东应依法充分地承担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