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有统一标准吗?
现在没有,以后肯定会有。 先引用一个条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分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对应A类、B类和C类污染物,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处理级别和用途。该标准对NH3-N的最低去除率要求为: 一级标准,地表水排放(C类标准),高于45%; 二级标准,达到饮用水标准(A类标准),高于70%; 三级标准,地下水补充(B类标准),高于60%。 这个标准的制定考虑了污水处理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各地污水处理水平差异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已经能达到这一标准的二级及以上级别,部分工艺先进的污水处理厂甚至已达到三级标准。 所以中水回用的标准也应当逐步完善并提升。 再引用一个条款: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污染者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支付违约金; (八)定金罚则; (九)其他法律责任。 中水的利用属于污水再生利用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有依法缴纳超量的排污费(或水费)的义务,同时,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限制其出口,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