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拍拍贷是不是诈骗?
上海拍拍贷是欺诈公司,以借贷名义骗用户利息。 2018年5月底在拍拍贷平台借款7万元,6月2日放款到账户.期间拍拍贷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共计三千元(包含手续费、服务费、保险费等),6月底前还完所有款项并结清。但是到了8月份接到上海电话称还款逾期,询问后才知是拍拍贷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打的电话,随后又接到深圳电话,也是催收公司自称是从拍拍贷得到的授权,让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经过多次交涉,对方发来了所谓的电子合同,但是打开后显示的是电子签名无法显示签署双方的名称,且文件名称为“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再结合之前收取的费用清单,已经明确表明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借贷中介合同纠纷,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声称自己只是信息咨询方,其实质就是借贷中介,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均可以网上查询得到):
1、与案外人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服)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以此证明与上海金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借贷中介关系;
2、上海金服的付款通知以及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根据委托协议已向上海金服支付信息服务费3998元(扣除第一期1999元);
3、与案外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贸)签订的《出借服务协议》及其附件,证明北京科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债权转让事宜以及应当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4、北京科的转账凭证及垫付收据,证明已按约支付首期款(含服务费)3998元以及代偿款25925.91元。
综上,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通过被告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进行借贷,并签订了《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含《补充条款》)和《借款协议》,原告亦收到了被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的借款7万元,但被告却在放款时预先扣除了3998元的信息服务费,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罚则和居间合同不得“先收费”的规定,故主张该款项应予以返还。同时,因被告并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协会批准成立的会员单位,其开展相关业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外汇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公开原则》第一条之规定,因此请求确认《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含《补偿条款》)和《借款协议》均为无效。鉴于被告从事着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相同的咨询活动,且所提供的服务并无差异,故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收到的借款本金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