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大小贷上征信吗?
我16年在盛大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一笔3W的贷款,当时是急用钱所以没有细看合同就签了,可是到了还款日期他们却告诉我合同已经丢失要我全额还款并且上报了央行征信系统,现在我想知道的是这家公司是否具有放贷资格?我的征信是否能够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
盛小贷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网贷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签订借款协议的主体并非盛小贷,因此并不存在“签合同”一说;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显示,签署方分别为借款人李辉和出借人陈德发,并无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盖章确认,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退还原告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另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征信业的统一监管。 第二十二条规定 信息采集与审核评价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规定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因提供虚假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予以明确告知。 本案中,由于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其获得原告授权采集个人信用报告的证据材料,故本院推定被告提交的《信用报告》系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放贷机构和个人信息的采集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现被告未能证明已向原告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同时,被告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在未取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两被告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超出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