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股利在中国多见吗?

宗东琪宗东琪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谢邀! 在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现金分红里其实已经包含了负债利息,在财务报告中属于财务费用中借款费和融资成本的内容。只不过,这部分负债利息不在单独列示而已。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一家公司财务费用为100万元(这里假设没有所得税影响),其中40万元是借款费的本金和利息,另外60万是其他的融资成本(可能包括手续费、债券价差收益等)。如果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则相应冲减了30万元的股本,同时减少70万元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90万元的负债——这个90万元的负债,就是利息支出加本金再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利得到的。 如果公司财务费用是100万元,但只发放了50万元的现金股利,那么理论上来讲,除了25万的股本减少之外,还要将剩余75万元的财务费用全部调整到负债项目中去。但实际上,公司并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样会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实际水平。所以,这75万元的债务就不能都按照这样的逻辑去调整了,而是需要考虑其他融资成本的支出情况。

当然,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了。我了解一些财务不规范的小企业,他们的分红就仅仅限于未分配利润的实得部分,所谓虚增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际上还是个人的投资。这种情况下,虽然从个人角度看,他分到了更多的钱;但是从整个公司来看,这些额外的资金其实来源于银行的借款,或者说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只是这部分借款被隐藏起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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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股利是指公司用信誉良好的公司债券、应付票据(通常是期票或汇票)代替现金股利支付给股东,这种分配股利的形式是公司利润分配中最常采用的形式。如果公司发放的是本公司债券的话,其结果相当于每股股票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有所减少,因此,在实际中大多发放信誉良好的其他公司的债券。

发放负债股利的动机,一方面可能是公司资金短缺,发放现金股利有困难,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公司在现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仍然想吸引投资者,提高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以达到提高或稳定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目的。在西方国家中较为普遍,特别是在美国。在美国,许多大企业把付给投资者的期票作为分配股利的形式,被称为“期票股利”。

《证券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我国公司采用负债股利的形式,但采用负债股利形式的企业在我国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有三:

1、观念原因:我国投资者大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他们认为投资于上市公司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手段。上市公司采用负债股利形式发放股利使其认为上市公司支付的股利是不确定的,是拿自己的“鸡”打水漂,他们不会接受这种分配形式。上市公司自然不会采用这种分配形式。

2、现实原因:近几年来,在经济不景气的冲击下,企业面临严峻挑战,普遍感到资金短缺,加之广大股民,特别是一些老股民,为银行“积攒”了相当一部分资金,并且,股民投资与消费市场有相当部分是交叉重叠的,使上市企业本身和广大股民都盼望能从上市公司分得尽可能多的“真金白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采用负债股利形式,必然引起股民对公司的强烈不满和不信任,使本来不景气的公司“雪上加霜”。

3、法律原因:因为对我国目前公司税制而言。对股东所获股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从支付公司列支成本中收取,而公司对股东所付的利息不能从支付公司列支成本中获得抵扣,即利息不能抵税,使负债股利的税负比现金股利高,使我国公司采用负债股利缺乏现实的吸引力。

基于上述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难以采用负债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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