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存在哪些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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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的不懂法”, “学医的不会看病” 这两句笑话一样吗?不一样! 为什么有这两种说法呢? 因为有些学法律的不了解法律之外的情境, 例如一个公司的法务可能不了解一个创业公司资金流紧张的时候,连工资都发不出,更谈何缴社保; 一个妇产科的医生不见得知道一个怀孕的女子因恐惧、愤怒导致孕期生理变化,这种不懂行的医生会随意开出药单给病人? 但问题是,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或者一个学医的人,他/她首先是一个具备基本道德和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其次才是一个学法律的或者学医的。 学法律的都知道,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基于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举个例子: 我有一个同学,研究生读了民商法,毕业后去了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的法务部工作,刚开始因为不熟,所以很谨慎。一次和人事部商量一个劳资纠纷问题时,他说:“按《劳动合同法》第X条处理即可……” 人事部的姐姐白了她一眼:“就你会翻《劳动合同法》!那你知道XX号条文下面具体怎么操作吗?” 我那个同学想了想说:“这个……我回去查一下。” 事后我发现,原来这位姐姐说的XX条款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具体怎么执行还要看司法解释和其他配套规定。而我那位同学毕竟不是劳动法的专家学者,也不是企业内部常年做法务实践的法律工作者(比如招聘实习生),他仅仅是学了劳动法这个专业而已。如果只读劳动法,而忽视其他相关联的法条以及司法实践,那么确实有可能出现“知法律不知用法”的情况。

可以这么说,学法律的人,尤其是做研究的,需要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即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原则为什么,法学理论怎么发展而来的——这是由法律本质所决定的。 但是法律职业者,除了懂得法律法规本身,还需要了解法律适用的规则、方法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惯例等。这些知识并不是单纯靠读法律就能获得的,而是需要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断积累经验、学习和掌握。我们不能苛求一个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就能精通各种法律技巧,也不能要求初入医院的中医学生就能开方抓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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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别偏见:性别偏见主要指性别歧视,包括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妇女被认为是低下的和劣等的,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被当成男人及家庭和孩子的奴隶。对妇女的歧视造成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历史性的极端落后,这种状况至今在很多国家中还普遍存在。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不愿意雇用妇女,认为妇女生育多、不稳定,不如使用男性合算等等。对妇女的歧视不仅与平等就业机会原则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相悖,而且也是对人权的蔑视和蹂躏。

2、种族偏见:种族偏见即种族歧视,是由于种族差异而对某些种族在人格、权利方面不平等对待的感情和态度。某些种族认为只有本种族在人种上和文化上有着天然的优越性,其他种族低劣和丑恶,从而鄙视、非人化甚至妖魔化其他种族。这种偏见曾造成某些国家和地区内十分严重的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事件。将这种偏见带入就业领域,就表现为在招聘与录用中对某些在肤色、语言、族源等方面有差异的群体成员不予雇用。在招聘过程中滥用本地人优先雇用或本地人保留条款及种族定额条款等都是种族歧视的表现。

3、宗教偏见和(或)社会出身偏见:对某些宗教派别,如邪教持偏见,在求职过程中不予雇用就是宗教偏见。强调门第和家庭出身而用有色眼光看某些人的家庭出身(如有些国家依然存在对于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的看法)也在就业中造成障碍。这种种现象与现代文明所倡导的对每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其他偏见:“其他偏见”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除了以上列举的四类偏见以外所有的偏见。比如对带有残疾的人员,对年龄过长人员的歧视都可能导致在招聘和雇用中不予考虑,失去就业机会,都属于就业歧视范畴。对以上各类偏见,在招聘和雇用过程中予以拒绝的都属于就业歧视,都受到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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