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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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5月29日,天津武清公安发布公告:“4月以来,当地连续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企业包括中创盈科、首投资本等。经查,这些公司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开展融资业务资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发布通告称,经侦查,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平等人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用于对外放贷和偿还前期借款本息。目前,张建平等人已被移送起诉。

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公布的《李树森与北京汇通恒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间,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通恒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森借款200万元整。随后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协议,约定将被继承人赵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二区)17号楼4层5单元402号的房屋抵押给李树森,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证。

后李树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其对本案所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树森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提交的担保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李树森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应当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不当。其次,李树森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李树森提供了汇通公司出具的借据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是,鉴于上述资料系单方制作形成,且无其他充分的补强证据予以印证,故不足以证明李树森与汇通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200万元的借贷关系。据此,原审裁定驳回李树森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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