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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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年休假假期届满前,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要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即使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按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享受年休假的依据是“连续工作”和“工作满1年”两个条件。

对这两个条件的认定应严格按工作年限进行判断,工作时间长短以劳动者的档案记载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连续工作”不是指连续在企业或工作单位工作,而是指连续从事某种职业(如教师、会计)或者工作岗位(如公务员、车间主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短时间内又重新就业,虽然前后两个工作单位之间没有连贯性,但因为劳动者离职前的岗位和工作性质并未改变且在原单位工作已符合“连续工作”的条件,新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其年休假。反之,则不予支持。

另外,如果因为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员工未能休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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