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撤销吗?
公司制企业的权利来源是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产生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而直接受益的权利,包括获得股利的权利和资产增值后相应增加所缴出资及获得的收益的分配;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进行监控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被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董事会召集请求权等。 一般来说,只有共益权属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中所称“提案”的范围,需要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在实践中,部分公司为了追求资本的完全确定性和交易的便利,将自益权的行使也通过章程约定列入了需要经过议事程序的范畴,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第一,自益权与股东的身份相一致,而股东的身份不容他人替代;第二,如果允许公司对自益权作出约定,势必导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失去意义,因为既然章程可以将某些权利排除在股东身份之外,那么当然也可以赋予股东身份;第三,如果允许公司将自益权限于公司机关决定,那么势必造成股东与公司的对立,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对于自益权是不能进行约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但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司处于正常状态下的法定职权范围,并不能据此认为在公司出现异常时,股东同样不能行使该项权利。例如,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下去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时,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权利就不能认为是超出法定职权的“额外权利”。所以,无论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股东均得自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