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取消后如何办理?
2010年1月1日起《贷款卡管理办法》废止,全面停止新贷款卡申请业务。已发放的贷款卡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以前的贷款卡,可到地区管理中心申请更换新的法人证书。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需要更换新贷款卡的,可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需用贷款卡的,其基本身份信息由主管部门统一在互联网上申报(网址为:),并用A4纸打印出《金融机构贷款卡申请表》(以下统一简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
2、企业需用贷款卡的,先在互联网上进行初步核实(网址:),初步核实通过后,用A4纸打印出《申请表》,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3、企业网上申报时,应按部门选项分别选择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贷款卡审核部门。
二、企业更换新的贷款卡,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原贷款卡(未报废)。
三、办理时限
各分支机构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予以更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贷款卡发放给企业,同时收回原贷款卡。不予更换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暂免收更换贷款卡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