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可以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或者在实施法律行为后,约定一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或者为了确保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的补偿,而提供给另一方某种确定的权利。这种确定权利的行为被称为担保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权利称为担保权。作出担保行为的人称担保人。
在借贷活动中,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可以实施担保行为,产生担保权。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借款人在申请农村信用社贷款可以采取其中的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农村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因此,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担保法》及《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作为保证人的除外。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一是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代办站不得作为担保人。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与农村信用社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