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股企业有什么权利?
作为股东,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拟定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等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选;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承办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机构及其负责人;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九)其他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上市公司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查阅权。包括对公司财务报表的核对权,以及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文件材料的知情权等。
(二)听证权。对于上市公司作出的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投资者有权参与并得到足够的消息披露。
(三)请求权。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在参股投资的具体方式中,有收购现有企业,也有与外方合作或联合新建、改建企业。对企业参股投资的审批,参照对其他境外投资方式的审批原则和程序进行。
我国企业用境外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独资兴建新企业,一是与其他企业——可以是境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包括我国其他企业,以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新建企业。在与外方合资时,对双方的投资额,一般不规定特定数额。对中外合作企业,根据行业情况不同,对中方投资比例(如能源开发企业为65%)有不同限制。对中方以何种方式出资也没有特殊限制,如可以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中外合资或合作新建企业时,外方企业的性质是股份制公司,还是独资私营企业等,在国内现行规定中没有限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该法对中方的出资没有限制,同时对在利润分配问题上也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即合资双方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商定利润分配比例,双方的分配比例与双方的出资额多寡无关。这也就是说,中方如果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对某一合资企业参股,如占该企业注册资金的25%,但仍可与外方商定分配50%的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参照关于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其在出资、利润分配等各方面,都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对中外合资或合作新建企业的利润分配,国家不作限制,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所以中方可以对合营企业作少量投资,但获得较多数额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