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可入固定资产吗?
对于企业购进的洗衣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作为固定资产,按5年进行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指某项有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1年,通常也意味着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将延续多个会计期间。如果企业购进的洗衣机不属于固定资产,那么可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低值易耗品符合存货的定义,属于存货的一类,包括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家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为了反映企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归集其价值,进行明细科目设置时,一般应按照低值易耗品的分类、规格、品种等进行设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取得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作报废处理。
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等方法,报废冲销时,按原值计入成本费用,不再分月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领用报废冲销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购进用于属于集体福利的洗衣机,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洗衣机用于集体福利活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需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