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购有限合伙企业?
1、首先,从法律层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7条以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收购是指某个主体或者多个主体联合,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过程;而并购则主要强调企业之间的合并。因此可以认为收购属于并购的范畴,但两者存在形式与程序上的差别。
其次,从交易结构来看,收购一般是由目标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公司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股权变更的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的收购,如果存在多个受让方的,各方所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具有相应的比例,即对于目标公司拥有共同的一揽子所有权。 而在并购中,目标公司和股东之间虽然也涉及协议签订和款项支付等事宜,但本质上还是由于目标公司是法人实体,其与股东之间在产权上是有一定的分离的,所以这里的“购”更多强调的是对某一特定法人实体的购买,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获取对该实体绝对的所有权——例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无论是否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任何一方股东都无法自行对外转让其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甚至部分出资。
当然,如果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该股权转让事项即为有效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时,即使目标公司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发生相关法律风险时(例如债权人的追债),可能会产生因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导致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上述两种模式下的“收”与“购”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体现得太明显。一方面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运作很多时候无法完全按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也因为企业的融资途径相对较少,多通过内部融资方式实现扩张,外部融资则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在此情况下,企业往往不具备严格区分“收”与“购”的基础。
2、关于具体流程,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大致流程都是一样的,这里以在北京办理工商变更为例简单介绍: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应该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变更手续,否则需要重新作出决议;
(2)新股东入股,应与原股东协商确定新的持股比例,并在股东会上作出决议;
(3)如原股东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则新股东应就其出资取得原股东同意的文件。 如果原股东反对新股东的加入,新股东可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股东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