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是减持吗?
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竞价交易方式,其转让的标的均为“股份”,而非“减持”。 由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减持”行为作出明文规定,故对于“减持”的理解应当结合立法本意及监管规则加以具体分析。 从现行有效的一揽子监管规范来看(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制定的规则),除通过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等方式实现融资之外,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所持股票出让给其他股东或投资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上述方式转让的均不是“股份”。同时,由于股东与投资者进行对价交易,受让方支付的对价可能包括股款、利息甚至溢价,因此上述方式也不能算是“无偿转让”。 基于这一思路,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对“套现减持”作出了明确界定——仅指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少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于“套现减持”的行为主体仅限制于股东,但考虑到证券交易场所实行的是登记交付制度,因此实际上只要达到一定持股比例(下折点)的股东均有通过集中竞价 or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可能性,就需遵循相应程序披露信息。 对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根据《证券法》第40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交易的情形。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减持指引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但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则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下,虽然存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但由于仅受让方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并办理了手续,故实质上只有受让方才符合投资者的身份,而转让方实际上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终止其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借贷关系从而实现“套现”目的。